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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1日起,新版《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》正式施行。
此次《办法》是继2017年版《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》施行之后,为应对新形势、新情况、新要求而做出的修改完善。
相比此前的“2017版”,此次《办法》在劳动者保障措施上加大了力度,特别完善了本市台风、暴雨、暴雪、道路结冰四类红色预警信号的应对措施,相关单位可以采取临时措施,在老版停课、停产、停工、停业“四停”的基础上扩展为停课、停工、停业、停运、停航和停园“六停”。
此外,《办法》还完善了相关行业在高温、低温、台风、大风等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的应对措施。
规范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是本次修订的重要内容。《办法》首次明确,九类单位将成为气象灾害防御的重点单位,纳入名录进行管理和动态调整。其中包括大型生产、制造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;通信、供水、供电、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;高层及以上建筑的管理单位以及大型数据存储单位等。
据悉,《办法》全文共设八章五十条,分为总则、预防、重点单位灾害防御、监测预报和预警、应急处置、社会参与、法律责任和附则,主要内容包括优化气象灾害预防工作、健全气象灾害重点单位制度、优化监测预报预警及应急处置制度。
为加强灾前预防,《办法》还明确要求优化气象灾害预防工作,规定建立气象灾害普查制度,为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科学依据;增加雷电灾害防御监督检查主体,执行“管行业必须管安全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、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”的要求;新增落实《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中的区域评估要求,进行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和雷击风险评估。
标签: 气象灾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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